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陳明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學田營造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中正簡│100年1月18日│325,000元│CA0000000││││ 陳明富 │易型分行│││││├──┼─────────┼─────────┼──────┼──────┼──────┼──┤│002│學田營造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中正簡│99年12月3日│413,000元│CA0000000││││陳明富│易型分行│││││├──┼─────────┼─────────┼──────┼──────┼──────┼──┤│003│學田營造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中正簡│99年12月8日│387,000元│CA0000000││││陳明富│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