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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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品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斯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三信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6月23日│99年7月10日│7,893元│AA0000000││││公司│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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