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債權人 廖進武 即昌興起重行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債務人兼法 黃思菁 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黃思菁部分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黃思菁部分,因聲請狀未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黃思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