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俶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0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第29條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0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認明確(見警卷第6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