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訴人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上訴人 陳素君
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萬6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