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季興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彭季興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次按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
字第4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所提,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96期,清償總金額為288,000元之更生方案,採行書面可決方式,以100年5月17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更蘭消字第
13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是否確答該更生方案結果,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更生方案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之同意,亦即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之同意。
復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陳稱自97年5月起受雇於協紘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協紘公司)擔任作業員,其薪資係按小時計給,每月收入約14,896元,惟依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存摺影本資料及協紘公司函覆債務人薪資查詢資料所示,債務人99年10月至100年3月之平均薪資為19,629.5元,99年1月至99年7月之平均薪資為19,5
60.7元(最高,4月薪資23,381元;最低,3月薪資13,941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0年2月函詢債務人近期之平均薪資狀況及是否願意以最近之平均收入狀況提列收入數額,然其仍以98年平均薪資14,896元(98年間最高薪資,5月:27,741元,最低薪資,4月:3,111元、10月:0元)提列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狀況,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業盡其最大清償能力?是否公允?難謂無疑。
㈡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其每月平均薪資約在15,000元至
20,000元(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卷第51頁),然於裁定開始更生後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其每月收入僅提列14,896元,顯未確實平均估算其每月薪資收入,且其提出每月清償3,000元,共8年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之更生方案,此有聲請人於100年3月1日所陳報之更生方案(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卷第87頁,下稱司執卷),經書面函詢債權人是否同意,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而經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及社會公益等因素為綜合判斷,難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達適合、可行、合理、公允之程度,故不符合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規定,本件即無從由本院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綜上,是應依本條例第61條之規定,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聲請人自陳其僅有協紘公司之薪資所得,有聲請人所提之切結書附司執卷第25頁可稽,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可憑(見司執卷第75頁至第79頁),然聲請人既無其他資產可供清算,且清算尚需清算程序費用,次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是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四、按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以避免債務人基於脫免債務之意圖,故意提出顯難使債權人接受之方案,造成無法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其更生方案,而依法律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之結果,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已於100年8月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