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廖珮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