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俊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並因簽帳消費共積欠新臺幣31,251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台灣土地銀行康鉑晶片卡申請書,並非債務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之申請書。故請提出債務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之申請書,及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俊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