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胡潛 被告 胡海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20號損害債權案件(原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海音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