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陳弘昌 債務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淵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9,998,885元│104.10.20│2.05966│自民國10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000,000元│104.09.26│2.11278│自民國10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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