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呂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民國年月日)│(%)││├─┼─────────┼─────────┼───┼─────┤│1│759,541元(其中計│105.10.21~清償日止│15││││息本金252,851元)││││├─┼─────────┼─────────┼───┼─────┤│2│243,858元(其中計│105.9.28~清償日止│15││││息本金86,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