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李弘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8元EZ0000000111年12月31日2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2,612元EZ0000000112年3月15日3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2,040元EZ000000011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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