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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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告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興和 訴訟代理人 黃寶年
華明聖 被告立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泰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一 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湯一宗 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揭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柯雅雯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湯一宗,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