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有華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莊有華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5年8月17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5年度馬簡字第4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犯搶奪、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7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上開⑴至⑷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與⑸之罪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8號判決之裁判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5年8月17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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