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尤秀端 代理人 陳混燦 聲請人聲請宣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
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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