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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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64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輯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03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