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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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清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 伍佰 元、帳單貳張及嬰兒油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清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1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681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104年3月26日確定,並於105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帳單2張及嬰兒油2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681為緩起訴處分,而於104年3月26日確定,並於105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50
0元、帳單2張及嬰兒油2瓶,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