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裕焱申翠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通知債務人孫裕焱未依約繳款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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