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65號聲明人己○○
號聲明人丁○○聲明人丙○○聲明人戊○○
巷62聲明人乙○○
9弄3聲明人庚○○○
樓被繼承人甲○○亡)最後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主張其等為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7日死亡,其等因對於被繼承人甲○○在外金錢債務往來不確定,故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之規定,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7日死亡,而聲明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然聲明人業已於96年7月22日向本院針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821號民事卷查核屬實。聲明人已於96年7月22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等已非繼承人,自無從再本於繼承人之地位為限定繼承。從而,聲明人復於96年8月1日向本院為限定繼承之聲明,並無理由,應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