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3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3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8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卡約定書、利息餘額
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僅具狀表明因工作繁忙而無法如期出庭,又被告於前對支
付命令異議時雖辯稱其對金額尚有爭議,惟未舉證以實其說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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