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