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宋坤松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佳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市○○路○○○號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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