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48號聲請人翔輝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代理人 魏瑞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2年11月27日│50,000元│BK0000000│││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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