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五五六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呂秀玲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