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498號債權人崴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崴勝專業窗簾傢飾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如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彤 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 謝彤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確認金額之報價單、訂購單等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符合報價單、訂購單暨發票明細內容之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經其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上開三及四應補正事項為何迄今未有債務人簽章確認之證明文件影本?併請敘明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各為何?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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