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第四個月者,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者
,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者,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