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6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洪瑞澤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邱運生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運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邱運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8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地:桃園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運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邱運生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1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