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961號
原 告 乙○○○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