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宜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