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1357號債權人 張富凱 債務人 劉志成
曾慶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志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慶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主張為借款請求,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借款人僅為劉志成一人,足認對曾慶萌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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