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台北市中正區稅捐稽徵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原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