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劉竹峯 債務人 馮信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