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永達選任辯護人劉思龍律師被告鄭新助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被告 簡煥宗 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 律師
王怡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本件起訴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之疑義,而系爭規定是否違憲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