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金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99年度訴字第17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3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