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1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告 那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間向原告貸款,約定被告得

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延滯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至96年2月16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99,054元,及自96年2月17日起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轉換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同意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Yoube予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帳戶查詢明細等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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