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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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 林季瑩 上列債權人林季瑩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季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