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如娟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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