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天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