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良 上列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安郁 即好牛牛排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牛亨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好牛牛排館」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陳安郁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陳安郁」。
二、請提出陳安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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