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補字第422號原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元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