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55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告 張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間向其申請分期付款買賣,現仍積欠新臺幣(下同)13,044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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