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07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林家楷

被告 李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292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1597元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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