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告 洪綉雯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新巨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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