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除字第137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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