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24號原告 蔡璧堂 被告 邱綉足 即 邱松潔 之繼.
王耀德 即邱松潔之繼. 王淑瑤 即邱松潔之繼. 邱騰毅 即邱松潔之繼. 王晟懿 即邱松潔之繼. 邱素珠 即邱松潔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