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
再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一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明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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