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遭第3人搶奪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克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許芳菖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3日│9,650元│0000000│││1││限公司虎尾分行│││││├─┼─────────┼─────────┼───────────┼─────────┼────────┼──┤│00│蘇國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30日│5,300元│0000000│││2││限公司斗六分行│││││├─┼─────────┼─────────┼───────────┼─────────┼────────┼──┤│00│蘇國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30日│8,200元│0000000│││3││限公司斗六分行│││││├─┼─────────┼─────────┼───────────┼─────────┼────────┼──┤│00│ 徐振勳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1日│7,600元│0000000│││4││限公司斗南分行│││││├─┼─────────┼─────────┼───────────┼─────────┼────────┼──┤│00│ 李秀惠 │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94年11月30日│4,660元│0000000│││5││局│││││├─┼─────────┼─────────┼───────────┼─────────┼────────┼──┤│00│安昌行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30日│3,180元│0000000│││6││限公司斗南分行│││││├─┼─────────┼─────────┼───────────┼─────────┼────────┼──┤│00│隆全汽車電機│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2月31日│14,600元│0000000│││7│ 廖明煌 │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行│││││├─┼─────────┼─────────┼───────────┼─────────┼────────┼──┤│00│ 陳麗容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1日│3,400元│0000000│││8││限公司斗六分行│││││├─┼─────────┼─────────┼───────────┼─────────┼────────┼──┤│00│普興機械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15日│18,800元│0000000│││9│許良欽│限公司麥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