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亞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張如釵 、 蕭建信 因111年基簡字第2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