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債權人 陳慧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宏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08,000元包含利息在內,惟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