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羅寀凌 (原名: 羅碧雲 )債務人 羅明靜 債務人 羅朱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於民國91年6月至92年6
月間邀同債務人羅明靜、羅朱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4,3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寀凌(原名:羅碧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明靜、羅朱銀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9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54351│羅明靜、羅│月1日起│││││元│寀凌(原名│││││││:羅碧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朱銀花、│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351│羅明靜、羅│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寀凌(原名│││百分之十,逾期││││:羅碧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